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象山讨债公司介绍工资支付有门道 这些细节要掌握

发布:象山讨债公司 时间:2024-01-20 点击:26 官网:https://xs.hflmwl.com/

 入职新单位,签订劳动合同是“规定动作”。作为必备条款之一,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有一定门道。听听象山讨债公司的仲裁员怎么说。

工资支付有门道

这些细节要掌握

01

读案

单位降薪无“协商一致”证据

员工索工资差额得偿所愿

赵先生2014年5月27日入职某餐饮公司,担任餐厅服务部总监。2023年8月28日,公司通知他调岗至餐厅服务部经理。2023年10月10日,赵先生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,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。随后赵先生申请仲裁,要求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10日工资差额;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
仲裁庭上,就调岗情况,赵先生主张自己拒绝调岗,不同意降薪。“我的工作地点、工作内容均没有改变,月工资从15700元调整至10650元”“公司调岗没有理由”。某餐饮公司则主张,因赵先生管理混乱,所以将他降职降薪,“他是同意的”。

经过案件审理,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赵先生的申请请求。

释法:

仲裁员 陈慧佳:岗位及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,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。就2023年8月28日调岗,某餐饮公司提交的人事变动表等证据未显示双方已就调岗、调薪达成一致意见,该公司也没有就调岗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交其他证据,故仲裁委对某餐饮公司关于赵先生同意调岗调薪的主张不予采信。

就劳动关系解除情况,因某餐饮公司没有就赵先生系个人原因离职的主张进行举证,故仲裁委对该主张不予采信。综上,仲裁委采信2023年10月11日赵先生以“未及时足额发放本人工资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。因某餐饮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,故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某餐饮公司应支付赵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。

02

热问热答

 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工资支付的一些常识性问题,仲裁员陈慧佳一一进行了解答。

工资“十问”

 一问: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支付工资?

答:依据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九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、日、周、月为周期支付工资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,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。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。另外,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结算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。

二问: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员工工资吗?

答:不可以。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,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双方就工资标准达成一致的,建议签订书面变更协议,或者以薪酬调整单等方式进行确认,避免双方后期就工资标准产生纠纷。

三问: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员工工资?

答:依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,但有以下情况时,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:(一)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;(二)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;(三)法院判决、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、赡养费;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。

四问:员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?

答:可以。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;第十三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,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。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、劳动者姓名、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、加班工资金额、应发金额、扣除项目和金额、实发金额等事项。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。因此,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。另外,在发生争议时,劳动者申请之日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,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。

五问:什么是最低工资?

答: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,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。依据《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》第六条的规定,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、奖金、补贴等各项收入,不包括高温津贴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、加班工资、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等。因此,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应当在扣除社保、加班费款项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2023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420元。

六问:用人单位可以用购物卡、代金券或其他实物的形式支付工资吗?

答:不可以。依据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八条的规定,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,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工资。

七问:用人单位停工停产,安排员工待岗的,该怎么支付工资呢?

答: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二十七条明确,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、停业的,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;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,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,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;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%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。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
八问: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单位能直接扣工资吗?

答: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。依据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、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。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,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,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。另外,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中明确,用人单位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

九问: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交接为由,不支付工资吗?

答:不可以。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由此可见,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了,就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。此外,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。这也就是说,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,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。如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,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办理交接的内容,让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。

十问:用人单位确实经营困难,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,该怎么办?

答:依据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,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,可以延期支付工资,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。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延期支付工资的,应该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,且最长不得超过30天。再进一步说,不符合法律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,构成拖欠工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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